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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工网评|行业协会岂能成垄断协议的“牵头人”

本网评论员 杨召奎

7月8日,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声明称,7月6日,中国汽车协会组织16家汽车生产企业共同发布的承诺书中,“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”涉及“价格”表述,表意不当,有违反垄断法精神。声明称,现将上述条款从承诺书中删除。


【资料图】

此前的7月6日,在2023中国汽车论坛上,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携一汽、东风、上汽、长安、北汽、广汽、中国重汽、奇瑞、江淮、吉利、长城、比亚迪、蔚来、理想、小鹏、特斯拉等企业高层,现场联合签署《汽车行业维护公平市场秩序承诺书》。

高调发布承诺书后,又匆匆删除备受争议的“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”条款,这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主导的一场荒唐闹剧。这场闹剧背后,引发了公众对汽车行业“价格战”的思考以及对行业协会可能成为垄断协议“牵头人”的担忧。

今年以来,汽车行业的“价格战”备受关注。今年初,特斯拉高调宣布降价后引发了新能源汽车行业不小的“震动”。进入3月,“东风系”燃油车降价又掀起汽车行业的“降价潮”。此后,40多家车企卷入“价格战”。

“价格战”是企业之间通过竞相降低商品市场价格展开的一种商业竞争行为。不过,从汽车行业半年来的“价格战”来看,其导致汽车制造业出现了利润下滑的现象。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,2023年一季度,汽车制造业利润率为3.8%,同比下降1.6%;利润总额为819.4亿元,同比下降24.2%。

与此同时,消费者也持币观望,购车积极性并不如预期,导致行业景气度较低。为此,汽车行业也在反思“价格战”带来的负面影响。

行业协会站在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,规范行业竞争是好事,但指望通过一纸承诺书终结“价格战”,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,也拯救不了竞争力不足的车企,更无法提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。

对于一些车企来讲,在库存高企、产品竞争力没有优势的情况下,“以价换量”是一种正常的商业逻辑。如果不靠技术突破、产品创新和服务改善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,而是指望别的车企不降价或者行业不降价来维持自己的价格体系,其很难说服消费者“掏腰包”,也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立足之地。而且通过一纸承诺书,让那些有技术和成本优势的车企不能“自主”降价,也显然不符合市场规律,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。

针对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做法,有律师指出,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,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,其中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。在本事件中,车企联合具有达成垄断协议的嫌疑,同时“非正常价格”的表述,有达成价格一致或限制或固定价格的嫌疑。

尽管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及时删除了备受争议的条款,但公众对于行业协会可能成为垄断“牵头人”的担忧仍难消除。

行业协会作为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,理应监督并鼓励本行业依法依规参与竞争。但近年来,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从事垄断协议行为,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并不鲜见。纵观近几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,每年都有行业协会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处罚的案例,有的行业协会甚至是垄断协议的“牵头人”。例如,2022年,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办结垄断协议案件16件,涉及4个行业协会。

行业协会的边界在哪里需要明确。值得一提的是,就在今年5月,为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协议的“牵头人”,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《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,针对行业协会组织明确列举出被禁止的横向纵向垄断协议行为。期待该指南尽快出台,以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,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,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。

来源:中工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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